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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  • 发布日期:2019-12-12 09:01
  •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  • 政策法规区域:全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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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 财预〔2019〕8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自然资源局:

 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,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,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,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43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6〕100号)等法律和制度规定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河南、山东(含青岛)、浙江(含宁波)、厦门等7省(市),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。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(区)开展试点。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(区)开展试点。

  二、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(区)予以适当倾斜。

  三、开展试点的市县(区)应当充实人员力量,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,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。

  四、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。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报告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附件: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(试行)

财政部 自然资源部

2019年5月20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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